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(不含空中大學、研究所在職專班)
- 詳細內容
- 李佳穎
- 大專弱勢助學金(家庭年收入70萬以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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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 |
1.弱勢助學金(第1學期申請,第2學期輔助) |
2.緊急紓困助學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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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住宿優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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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住宿補貼 |
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說明 |
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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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|
1.弱勢助學金:
(一)申請資格:家庭(父、母、學生)年所得不超過70萬、不動產不超過650萬、利息所得不超過2萬元之學生。
(二)申請文件:1.申請表(請至學生校務行政系統–>21學務處管理–>大專弱勢助學系統–>2160大專弱勢申請作業(學生)–>列印申請表。
2.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/記事欄位勿省略)或新式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欄)。
3.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(新生及轉學生免附)。
(三)申請日期:第一學期開學後至10月20日止。
(四)申請流程:核對並填妥資料備齊應繳證明文件、申請表繳至辦公室申請(請記得簽名和蓋章)送至進修部假日班辦公室。
★申請結果合格,補助金額由下學期學雜費扣除。審查結果請於校務行政系統查詢【21學務處管理→我的申請資料→2171我的弱勢助學申請】查詢及簡訊通知,請同學自行注意訊息。
★參閱網站:www.ns.wfu.edu.tw→假日班→就學優惠與獎助學金→大專弱勢助學金。
(五)補助金額:
年所得 |
補助金額 |
30萬以下 |
35,000元 |
超過30萬~40萬以下 |
27,000元 |
超過40萬~50萬以下 |
22,000元 |
超過50萬~60萬以下 |
17,000元 |
超過60萬~70萬以下 |
12,000元 |
2.緊急紓困助學金
(一)申請資格:慰助對象:凡個人或家境突然遭遇變故且急需幫助者,皆可提出申請。
(二)申請流程:申請者應於事故發生一個月內(逾時不予受理)主動向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(或由導師協助申請),並填妥申請表(如附件)及備妥相關資料和證件(詳附標準表),同一事件以申請一次為限。
(三)急難慰助金申請條件與發給標準如下:
(1)學生意外傷害住院或重大傷病住院 3 天(含)以上者;補助 1,000 元。
(如有符合政府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另補助 2,000 元)。
檢附文件:學生證影印本、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、診斷證明正本
(2)學生罹患重大傷病者,一般 5,000 元。
(如有符合政府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另補助 2,000 元)。
檢附文件:學生證影印本、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、重大傷病卡或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診斷證明正本
(3)學生意外死亡者,核發 10,000 元。
檢附文件:學生證影印本、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、死亡證明正本
(4)學生父母一方死亡者,核發 7,000 元。
檢附文件:學生證影印本、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、死亡證明正本
(5)學生父母同時死亡者,核發 10,000 元。
檢附文件:學生證影印本、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、死亡證明正本
(6)財產嚴重損失者,核發 5,000 元。
檢附文件:學生證影印本、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、消防機關、警政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及房屋稅籍證明正本
(7)學生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,經訪查確實發生困難者 6,000 元。
檢附文件:學生證影印本、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、父、母其中一方失業證明或村里長證明及導師訪視紀錄(須檢附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相關文件)
▼教育部學產基金-急難慰助金
一、教育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之發放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大學部學生若有符合濟助對象者,請於急難事故發生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由導師核章後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。
三、申請辦法及表格,可至教育部學產基金網頁(http://edufund.cyut.edu.tw/)下載使用。
3.住宿優惠
(一)申請資格:(1)低收入戶 (2)中低收入戶。
(二)申請文件:(1)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) (2)證明文件(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)。
(3)中、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申請表格。
(三)申請日期: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。
(四)申請流程:於申請日期內送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。
(五)補助金額:(1)低收入戶:免住宿費 (2)中低收入戶:免網路費。
(六)服務時數:低收入戶:30小時/每學期。
備註:舊生請先至生活輔導組楊炘穎小姐,確認上學年度服務學習時數已服務完畢。
4.校外住宿補貼
(一)申請對象:
1、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。
2、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3、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4、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5、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(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(二)補助金額:補貼學生於學校、分校、分部或實習地點(相鄰)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。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,每人每月補貼1,200元至1,800元租金,以「月」為單位,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,以一個月計算;補貼期間,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1 月、下學期為 2 月至 7 月,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。
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|
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|
租賃地所在縣市 |
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|
臺北市 |
1,800 元 |
新北市 |
1,600 元 |
桃園市 |
1,600 元 |
臺中市 |
1,500 元 |
臺南市 |
1,350 元 |
高雄市 |
1,450 元 |
新竹縣、新竹市 苗栗縣、彰化縣 雲林縣、嘉義市 嘉義縣、屏東縣 澎湖縣、基隆市 宜蘭縣、花蓮縣 南投縣、臺東縣 |
1,350 元 |
金門縣、連江縣 |
1,200 元 |
(三)學生主動提出申請:應備妥申請書、租賃契約影本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,每學期自行提出;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,至遲上學期於 10 月 20 日前/下學期於 3 月 20 日前,向學校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★如有任何疑問,請電洽進修部假日班李小姐(☎05-2267125轉21433)